食品科学学院学生评优暂行办法(暂行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4-19浏览次数:576

  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,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,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 第二条评优基本条件

参加评优者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.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注册的本、专科学生;
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积极要求上进,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;

3.勤奋学习,成绩优良;

4.身心健康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及格(含)以上等级。
第三条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不具备评优资格:

1.受到党纪、团纪处分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(含)以上处分者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;

2.受校级或院级通报批评者;

3.学生公寓“星级宿舍”评比中列为“不达标宿舍”的责任成员;

4.有旷课记录者;

5.考试、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;

6.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(含恶意欠费)

第四条校级荣誉种类和具体条件

(一)“优秀学生”荣誉称号

“优秀学生”荣誉称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 各方面表现优秀或某些方面成绩突出者;

2. 获得“专业学习奖”二等奖(含)以上或获得“专业学习奖”三等奖和实践技能奖、社会工作奖奖项者;

3.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二年级(含)以上要求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大学英语水平标准(音、体、美专业和对口单招学生另行规定),英语专业要求通过专业四级;理科学生要求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,文科学生要求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。

(二)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

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应当是担任学生干部[班、团支委(含)以上]满一学年者;

2. 符合“优秀学生”的基本条件;

3. 任职期间,能以身作则,工作有所创新,热心为同学服务,办事公正,成绩显著,公认度高。

(三)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

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 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一等或2次二等或3次三等以上“专业学习奖”;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二等或2次三等以上“专业学习奖”;

2. 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2次(含)以上“优秀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或获得“优秀学生”与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各一次;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(含)以上“优秀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;

3. 师范生普通话水平在二级乙等(含)以上;汉语言文学专业(师范)学生普通话水平在二级甲等(含)以上;

4. 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优秀。

第五条院级荣誉种类及具备条件

(一)院级“优秀学生”

院级“优秀学生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. 各方面表现优秀或某些方面成绩突出者;

2. 获得“专业学习奖”三等奖(含)以上或同时获得实践技能奖、社会工作奖奖项,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者;

(二)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

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.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应该是担任校学生会、院分团委、学生会干部及班干部满一学年者;

2. 符合院级“优秀学生”的基本条件或任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,学习成绩优良,无不及格现象;

3. 任职期间,能以身作则,工作有所创新,热心为同学服务,办事公正,成绩显著,公认度高。

  

第六条评优比例

1. 校级“优秀学生”荣誉称号的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%;院级“优秀学生”荣誉称号的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%。获得校级“优秀学生”荣誉称号的同学原则上不参与院级“优秀学生”的评定。

2. 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的评定比例按照班级、院级、学校三级学生干部职数分别单列15%;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的评定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30%。获得校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的同学原则上不参与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定。

3. 校级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%;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,评定比例按照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。

4. 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在上述“三优”学生中产生。

第七条评优时间

每年10月份评选上一年的校级及院级各项荣誉(毕业班在毕业前规定时间内完成),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优时间为毕业学期。

第八条本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、学工组长、辅导员、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,全面负责本院学生评优工作,并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制定评优实施细则,向学生公布,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
第九条评优程序

1.申报:凡符合评优基本条件者自愿申报。申报者根据本院制定的评优实施细则,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各类先进、荣誉、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证书,报院评审组审核。

2.评审:学院评审组根据评优实施细则,对申报的学生进行评审。

3.公示:各种荣誉称号预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,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。

4.审批: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。

第十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学生名单,由学校发文公布,学院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,颁发证书,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。

第十一条校级学生干部由团委认定,院级、班级学生干部由学院认定。
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。

  

  

  

食品科学学院

20151025